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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器設備分區
▲20區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22區
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